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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軍需徵用車輛之補償,自交付之日起,由需用單位給付,其計算之方式如
左:
一、使用補償 每噸公里按行政院核定之價格三分之一計算,每日以行駛
公里計給補償,不足五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均以五十公里計。第一
月至第三月實足給付,第四月開始,每月按百分之五十給付。其徵用
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每月給付一次,必要時亦得於徵用日預付之。
二、燃料補償 依各型車輛行駛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所
,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前項各型車輛之噸位,貨車以行車執照核定之載重噸位為準,客車以核定
載客座位為準,十個座位為一噸,不足一噸者,概以一噸計,但機踏車按
一噸車輛四分之一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