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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之補償,每噸公里價格,按行政院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
費率標準計算,每日以行駛公里計給補償,其不足二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
,均以二十公里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