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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換類
配額換類之方式如下:
一、同組換類:輸美配額同組類別間之換類。
二、特別融換:協定或協議規定之特定類別間之換類。
三、合併類別換類:合併類別所屬之各子類別間之換類。
四、本子類別換類:本子類所屬之本類與各子類別及各子類別間之換類。
五、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
廠商申請換類,換出之類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類別為限;通籃類別之同
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或通籃類別為限。
二、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特別融換,以協定或協議規定之類別
為限。
三、前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其換出之類別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換出之類別,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廠商限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獲配或長期讓入之計畫性配額。
二、獲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獲配之獎勵出口高價品及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
屬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或輸加特別融換者,除前項配額外,並得
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二、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三、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前二項配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換出:
一、預借之配額。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異常狀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得申請換出之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換入之配額出口實績之計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計畫性
配額換出者,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以臨時性配額換出者,計列換
入類別出口實績。
二、通籃類別之同組換類:以通籃類別換出者,計列換入類別出口實績;
以個別限額類別換出者,廠商得自行擇定就換入類別或換出類別計列
出口實績。
三、特別融換:一律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
四、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計列出口實績之規定,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廠商得在紡拓會公告各該次該類可供申請換入數額度內申請換類,其換類
數量應依協定或協議規定之標準換算率、特別融換比例或其他經貿易局核
定之比例折換。
廠商同一換出配額之可換出數,不得少於其申請單一類別或不同類別換入
數之總和。
配額換類按各廠商申請換入數量比例核換之;換入類別屬通籃類別者,紡
拓會得於公告後參酌出口狀況及市場趨勢等因素,調整可供換入數。
前項核換規定因分類定義變更,經與進口國協議訂定特別配額或額數調整
,致額數不足時,貿易局得視實際需要優先核換予前一年度出口各該類產
品之廠商。
廠商經獲准換類後,不得申請放棄或調整核換結果。但獲換數小於其申請
核換當日該類可供換入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經紡拓會核定可申請換入
總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核換結果公告次日起二星期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

換入之配額不得申請轉讓、換出及撤銷。但除轉讓外,貿易局得視配額利
用狀況及市場需求檢討放寬規定並得限制其用途。
換入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
或出口前確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
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
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轉經貿易局同意後,准予撤銷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