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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換入之配額不得申請轉讓、換出及撤銷。但除轉讓外,貿易局得視配額利
用狀況及市場需求檢討放寬規定並得限制其用途。
換入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
或出口前確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
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
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轉經貿易局同意後,准予撤銷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