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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廠商限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獲配或長期讓入之計畫性配額。
二、獲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獲配之獎勵出口高價品及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
屬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或輸加特別融換者,除前項配額外,並得
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二、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三、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前二項配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換出:
一、預借之配額。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異常狀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得申請換出之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