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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廠商經獲准換類後,不得申請放棄或調整核換結果。但獲換數小於其申請
核換當日該類可供換入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經紡拓會核定可申請換入
總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核換結果公告次日起二星期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