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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換入之配額出口實績之計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計畫性
配額換出者,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以臨時性配額換出者,計列換
入類別出口實績。
二、通籃類別之同組換類:以通籃類別換出者,計列換入類別出口實績;
以個別限額類別換出者,廠商得自行擇定就換入類別或換出類別計列
出口實績。
三、特別融換:一律計列換出類別出口實績。
四、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由貿易局另定之。
前項計列出口實績之規定,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