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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一 節 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
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
十日,告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得以書面載明
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舉行說明會。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舉行時間、地點、方
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公告於該工業區,並通知有
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
說明會開始時,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或提出變更規劃申請人說明變更規劃之
內容要旨。
出席說明會之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得於會上陳述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於說明會後,應將說明會上所提意見作成紀錄,並作為變更
規劃之參考。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應考量周遭環境發展情況,其規劃不得有下列各
款之情形:
一、妨礙其餘未變更規劃使用。
二、危害周遭設施及環境。
三、妨礙周邊土地使用。
(刪除)
工業區用地內設有邊坡者,其用地變更規劃時,不得將邊坡土地作為建築
使用,但可併入該基地之空地。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並完成使用後所產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
超過該用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其基地出入口之設計,並不得對道路交叉
口截角開設。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區內用水、用電,水電
使用若有不足時,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使用性質等資料。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為具體反映各工業區工業發展之需要,以受理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
變更規劃之申請,各工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其所轄之工業區擬定各該工業區
內適合引進或不適合引進之產業類別。
前項工業主管機關所擬定之產業類別,得視該工業區發展予以檢討。
工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二、受理單位。
三、本辦法規定以外其他應備之書件或應行公告之事項。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提出變更規劃申請前,與社區
居民達成協議後,備妥該協議證明書件,始得提出申請。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十五份,向
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土地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 (或負責人、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
五、基地周遭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 (包含相鄰工廠、教育設施、托兒所
、研究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
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
場、消防隊等) 。
六、依前條規定應與居民達成協議者,其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前條第二款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
二、用地變更規劃之用途。
三、用地變更規劃位置、範圍及其總面積。
四、工業區產業狀況調查與分析 (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進行該產業
調查與分析) 。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取得與處理計畫。
六、實質發展計畫 (含土地使用配置計畫、或工廠佈置計畫、交通規劃、
停車規劃,並檢附變更前、後基地平面配置示意圖) 。
七、變更規劃影響報告及改善計畫 (包括交通、停車、用水、用電、景觀
、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等
) 。
八、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等) 。
九、開發進度 (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月進度表) 。
十、預期效益 (以達成所提規劃目標之程度表示) 。
申請人所提用地變更規劃申請之相關規定,準用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
條之規定。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用水、用電超過變更規劃前之設計規範時,申
請人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同意供應之文件,始得提出變更規劃申
請。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所產生之停車需求空間。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用地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
營運設施等人工設施外,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以地下化為原則。但無法
地下化處理時,應加以美化。
第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受理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辦理文件初
審、基地初勘。
依前條完成申請案之文件初審、基地初勘後,申請人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
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基地基本資料及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
;工業區內使用人及相關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
出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用地變更規劃審查時,得視申請案實際情形,要求申請
人舉行公開說明會。
申請人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有關單位、該工業區內使用人或當地村 (里
) 長參加。
申請人於說明會後,應作成紀錄送工業主管機關。
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社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應依第七條規定舉
行說明會,徵詢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對該用地變更規劃之意見,並於無異議
情形下,始得進行變更規劃審查。
工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案件,得就各該用地變更規劃申
請案,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副知申請案所在地之工業區管理機構,並將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
、使用性質等資料公告於該工業區管理機構。
前項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函
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工業主管機關為變更規劃許可時,得視申請案之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設
置隔離綠帶或停車空間、為建築退縮或履行其他負擔。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綠帶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