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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用地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
營運設施等人工設施外,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