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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舉行時間、地點、方
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公告於該工業區,並通知有
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
說明會開始時,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或提出變更規劃申請人說明變更規劃之
內容要旨。
出席說明會之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得於會上陳述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於說明會後,應將說明會上所提意見作成紀錄,並作為變更
規劃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