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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十五份,向
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土地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 (或負責人、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
五、基地周遭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 (包含相鄰工廠、教育設施、托兒所
、研究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
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
場、消防隊等) 。
六、依前條規定應與居民達成協議者,其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