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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作業規定
第 一 節 申運權限
國軍官兵申請運輸之權責如下:
一、營或相當等級單位主官:六至四十九個人。
二、旅 (團) 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連以下。
三、師、獨立旅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營以下。
四、軍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旅 (團) 。
五、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師 (獨立旅) 。
六、超過師級以上部隊或超越軍團防區者,須由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填註
奉准文號,始可申請運輸。
國軍軍品運輸,依下列權責申請:
一、國軍旅 (團) 級以上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有申請運輸本單位經常
軍品及裝備與承發軍品之權。
二、國軍各級單位對支援作戰急需之軍品,為爭取時效,各級運輸單位應
先行運輸,再循作業程序補辦手續。
三、軍品除經各總司令部、軍管區 (海岸巡防)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以
下簡稱各總部) 以上權責單位核准,地區補給單位不得超越作戰區運
輸。
第 二 節 承運權限
運輸署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依據補給計畫,動 (復) 員計畫,部隊機動 (調防) 訓練計畫,訂頒
人員與補給品之配運計畫。
二、核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之運輸許可。
三、接受外島及作戰區之運輸申請。
四、接受或臨時專案部隊人員、裝備、軍品之運輸申請。
五、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之運輸申請。
陸軍各地區運輸單位,負責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二、擔任港口清運作業,及國外物資第二階段接運。
三、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一個旅以下部隊,駐站運輸軍官有承運一營
以下部隊 (均含裝備) 之鐵運權。
四、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八百噸以下軍品或五十輛以下車輛;駐站運
輸軍官有承運四百噸以下軍品或二十輛以下車輛之鐵運。
第 三 節 申請範圍
鐵運申請應填運輸申請單,其申請區分如下:
一、人員:分部隊與零星官兵。
二、軍品:分裝備與補給品。
前項部隊指五十人以上,零星官兵指六至四十九人。
春節專列運輸、演習裁判官、國軍各軍事院校隊職官及學員現地戰術等視
鐵運費使用情形,得申請對號列車運輸。
下列軍品使用乙種運照運輸: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配賦表所載之單位裝備補給品。
二、奉核准頒發之補給計畫所載之補給品。
三、海、空軍專用或通用之補給品。
四、專案及戰備任務需要,經奉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軍品。
前項軍品以鐵運費支用區分表範圍所載者為限。
下列軍品使用甲種運照運輸:
一、各補給或生產單位於國內採購或承製完成之各類物品,在未入庫驗收
前之運輸。
二、各單位所需原料之運輸。
三、國防專案工程所需機具或材料運輸。
四、專案演習、專案運補;國內專案採購,部隊換裝,處、廠、庫所遷建
軍品之運輸。
五、庫儲調撥軍品 (含處與處、廠與廠、庫與庫間平行間調撥之軍品) 之
運輸。
六、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統一接轉之國外進口軍品主件及零件 (含材料) 之
運輸。
第 四 節 運輸限制
人員經由鐵路運輸,除持有證明之傷患及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政策
性專案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零星官兵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
二、部隊運輸距離不足六十公里者。
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明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帶型戰鬥車輛、自走砲
車不在此限。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
軍品由鐵路運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未註明軍品來源或撥補文號者。
二、各項軍品再向原生產地方向倒運者,但戰備調儲或調撥者不在此限。
三、凡可就地購置之粗笨物品,及非屬單位財產內之物品。
四、運輸不足五十公里者。
五、兵工承 (協) 建地方建設工程機具材料等運輸。但國防部核准之專案
工程之運輸,不在此限。
六、各級福利機關或公民營工廠之產品運輸。
七、非國軍所屬單位之軍品運輸。但經國防部核准之友邦不在此限。
第 五 節 鐵運核實
鐵運記帳付費整車之軍品及人員,駐站運輸軍官應核實後,再行啟照。鐵
運自行付現整車之軍品,駐站運輸軍官負責協助配車,以杜絕浪費。
運輸署負責所有鐵路運輸核實工作之督導、考核及派員實施稽查,並辦理
核實成果月報之審查彙報。
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核實業務之督導
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
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
位派員共同實施之。
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
,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
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
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
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
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
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
費。
鐵路軍運核實人員差旅費、誤餐費支報規定由運輸署另訂之。
第 六 節 鐵運保密
凡部隊及軍品經由鐵路運輸,除以平車及敞車裝載之普通軍品外,均應採
取保密、安全措施,車廂、軍品及其他物品上均禁止書寫部隊番號、代號
及其他分類保密資料,並於裝車時由鐵路局人員會同軍運人員實施檢查,
以策安全。
凡由鐵路運輸之部隊及軍品,對其部隊番號、軍品名稱、數量及運送之目
的地,不論用書面或電訊連絡,均須使用密語或代字以資保密。
軍品及部隊運輸保密,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另由運輸署遵照軍機保密實
施規定,及鐵路運輸保密規定,編訂鐵路電話密語表一次六十份,由單位
主官密存,比照戰備計畫密語使用方法聽候使用。
實施戰備計畫作業時,填寫車 (運) 照,應使用代字或密語,並依下列規
定行之:
一、機關部隊番隊盡量使用代字,無代字者,以密語表示數字,前後加括
弧以資識別。
二、軍品名稱,應按密語表密碼填寫,並於密碼前加以括弧註明貨物等級
,如係火藥、化學及危險軍品則加註規定字樣,以策安全。
為確保軍運機密,電話連絡有安全顧慮時,得派連絡人員親赴各單位或起
訖站洽辦,並須隨帶公務證明,以資識別。
鐵路調度及車站人員對一般軍運不得於公開之記事牌上標示,對軍用整列
車之車牌一律免掛,如中途有部分車輛因故摘下或附掛普通貨物列車運行
時,則按鐵路局對一般軍品整車使用代字標示辦法之規定,插用代字車牌
,其起訖站應以注意符號代替,但收貨人欄免填載。
軍運人員及鐵路局人員,由於職務關係獲悉或持有之軍事機密事件,應負
保密責任,倘有洩漏而涉及刑責者,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