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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明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帶型戰鬥車輛、自走砲
車不在此限。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