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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
,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
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
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
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
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
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