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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二 節 分配原則
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
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
、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
次長室。
凡因來源缺乏,存量稀少,價值昂貴,或屬高度技術危險性機密性之服裝
,其撥發須予密切監督管理者,或於分配後,應予嚴格管制者,均屬管制
品,應列為管制,並以命令公布之,凡屬不須管制之服裝,均為非管制品
凡新成立之單位所需團體服裝,應由該單位持編制裝備表向補給單位主動
提出申請。
受補單位對配賦表內應需之服裝,如限於存量,初次撥發不足,或損耗損
失 (毀) 賠償繳銷等情況,請求補充時,先由受補單位列送不足服裝檢討
表,或按規定報請註銷或價賠除帳後,視當時各該項服裝存量,簽請核發
,如情況特殊,或緊急需要,得先請簽准核發,事後補辦手續。
服裝分配優先順序,除特殊狀況外,通常以外島優於本島、戰列部隊優於
非戰列部隊、並優先滿足新進人員需求為原則。
申請程序如下:
一、管制品應由受補單位按指揮系統申請。
二、非管制軍品由受補單位循補給系統辦理。
三、凡納入年度服裝計畫之補給品,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
供應單位根據補給計畫或分配命令等直接撥發。
特別補給之範圍如下:
一、特種訓練演習所需之特種服裝。
二、特種任務需要應有之特別加給。
三、超出核定配賦量之補給。
四、各單位因遭遇未經預料之戰時情況,部隊調赴戰區,為保障部隊健康
及安全或救濟災難等情形,所需之補給品。
各受補單位,申請特別補給之項目,應提出申請品名及規格、需要補充理
由及需要時間,循指揮系統轉各權責單位辦理。
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
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供支
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批復。
為應緊急需要,而補給單位確無存量時,得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計畫需要量,提出需求計畫,並將所需時間交貨地點及規格等,一併
檢討簽請籌補。
二、如各單位緊急需要,陸軍向補給署、海、空軍向後勤司令部、軍管部
、海巡部、憲令部向後勤處提出申請時,得按照給與標準等資料先行
審核無訛後,即與有關單位協調簽請專案籌製,一面批復原單位查照

三、有關服裝之申請提出後,經常與有關單位連繫催辦。
緊急申請之服裝籌妥後,即按下列規定予以分配:
一、管制品按管制品程序辦理。
二、非管制品按非管制品程序分配。
三、如係各單位提出申請者,得一面分配,一面以公函通知原申請單位準
備接收或提領。
暫撥供服裝,係各受補單位編裝數,或配賦量外,因臨時演習及初次訓練
或臨時指定任務之急需,而出具臨時借據,經核准暫借領用之服裝,此項
服裝,應由借用單位保管,並負責依額依時整理歸還。
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系
統申請,非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補給單位對各單位之暫借服裝,應設專卡登記,並依規定期限催繳,以免
久借不還,如各單位對暫借服裝,仍須繼續借用時,應辦續借手續。
凡暫借服裝,如有遺失或損壞情形,應按照規定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