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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與工作計畫指示及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批閱及核判。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各附屬機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五、各級人員依權責任免考核及獎懲。
六、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定。
七、委員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主持。
八、其他有關政務處理。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及工作計畫襄助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核閱及襄助指示處理。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四、所屬機關(構)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五、秘書長擬議陳核案件襄助核批處理。
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委員會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時代為主持。
七、其他有關會務襄助。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處室工作指揮督導及紀律整飭。
五、各處室職員調配核議。
六、各處室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
七、所屬機關(構)監督指導及考核核議。
八、人事權責依規定核擬及核准。
九、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議。
十、對外聯繫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務襄贊。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秘書長處理日常業務。
二、各處室文稿核閱。
三、機密文件之撰擬。
四、計畫報告審核。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六、授權對外聯繫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核簽。
二、主管業務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三、機密文件撰擬。
四、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五、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六、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核擬。
七、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八、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九、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及核准。
十、秘書室日常業務處裡。
十一、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有關文稿審閱簽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處理保管。
三、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四、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五、業務報告撰擬。
六、長官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法令政策研擬。
二、本會法令規章審閱。
三、本會業務計畫及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本會重要文件審議。
五、長官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專案資料蒐集整理研究與編撰。
二、本會重要業務研究與建議。
三、有關文稿審閱與簽擬。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撰擬。
五、重要及綜合性會議籌辦。
六、本會出版書刊審查。
七、長官交辦事項。
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
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六、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七、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
八、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
副處長、副會計長協助處室主管處理本處、室事務,並於處室主管差假時
代理其職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建議。
二、重要政策、計畫及文稿撰擬。
三、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管制。
四、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五、主管文稿初核。
六、所屬職員指導監督與考核。
七、本科例行事務處理或核簽。
八、長官交辦事項。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林漁牧工礦技術設計指導。
二、地政與測量技術指導。
三、營建工程技術設計指導。
四、資訊與資通技術設計指導。
五、農林漁牧工礦設施檢驗。
六、各項工程檢驗。
七、醫療保健技術設計指導。
八、各專業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性事項檢查擬議。
九、長官交辦事項。
編譯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編譯各項文件。
二、研擬各項有關外文資料。
三、承辦指定事項。
四、長官交辦事項。
稽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內部審核規定之研擬。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及建議。
三、財務管理之指導與改進。
四、財物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五、長官交辦事項。
技士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項專業技術工作協辦。
二、其他有關技術工作承辦。
三、長官交辦事項。
專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方案報告擬簽。
二、具有專業性業務承辦。
三、重要文稿撰擬及資料整編。
四、長官交辦事項。
科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撰擬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辦事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承辦普通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雇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繕寫文件。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事項之責任,依下列推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由核辦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核
稿人員均應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擬稿人員與各科主管人員連帶責任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及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案例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擬稿人員負責外,各級
核稿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
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
科長負連帶責任。
九、財務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應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長官連
帶負責。
十二、文稿、重要文件完成陳閱、核判等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歸檔,由經
辦人員負責,致使遺失外漏者,則其主管連帶負責。
十三、其他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