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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法令政策研擬。
二、本會法令規章審閱。
三、本會業務計畫及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本會重要文件審議。
五、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