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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核簽。
二、主管業務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三、機密文件撰擬。
四、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五、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六、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核擬。
七、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八、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九、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及核准。
十、秘書室日常業務處裡。
十一、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