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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林漁牧工礦技術設計指導。
二、地政與測量技術指導。
三、營建工程技術設計指導。
四、資訊與資通技術設計指導。
五、農林漁牧工礦設施檢驗。
六、各項工程檢驗。
七、醫療保健技術設計指導。
八、各專業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性事項檢查擬議。
九、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