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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事項之責任,依下列推定:
一、超出代行範圍發生越權,由核辦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擬辦人員負責外,其各級主管及核
稿人員均應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之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擬稿人員與各科主管人員連帶責任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及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引用法令條文、案例及行文手續上錯誤,除由擬稿人員負責外,各級
核稿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
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科長負連帶責任。
八、款項物品之收發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
科長負連帶責任。
九、財務處理錯誤,除承辦人員負責外,其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應負連
帶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長官連
帶負責。
十二、文稿、重要文件完成陳閱、核判等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歸檔,由經
辦人員負責,致使遺失外漏者,則其主管連帶負責。
十三、其他事項,依職責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