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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與工作計畫指示及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批閱及核判。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各附屬機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五、各級人員依權責任免考核及獎懲。
六、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定。
七、委員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主持。
八、其他有關政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