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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
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六、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七、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
八、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