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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責
第 一 節 通則
船員應遵行船員服務守則如下:
一、恪遵政府法令,不得有危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行為。
二、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之行為。
三、確保船舶功能,不得有毀棄設備或損壞屬具之行為。
四、嚴守管制法規,不得有私載客貨或非法走私之行為。
五、服從上級指揮,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強暴脅迫之行為。
六、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怠忽職責或擅替值勤之行為。
七、遵照船上規定,不得有擅自離船或逾限回船之行為。
八、依法接受傳詢,不得有隱瞞不報或虛偽陳述之行為。
九、善保船員證件,不得有塗改毀損或謊報遺失之行為。
十、培養高尚品德,不得有鬥毆賭博或酗酒吸毒之行為。
十一、誠信履行契約,不得有非分要求或失信違約之行為。
十二、守法負責盡職,不得有應為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行為。
海員請假應以書面報告主管轉請船長批准或派員接替後,方得離船,因傷病必需離船留岸醫治,由船長核准後報告雇用人。
船舶在航行時或錨泊中船員均應依規定按時輪值,各當值船員,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擅離職守。交值時,在接替者未接替前,仍應繼續工作,並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情形嚴重者,則報請船長議處。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
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全體船員對船上按期舉行之求生、滅火及各種安全演習均應參加。演習後,應分別記入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電信日誌,以備查考。
船舶各部門主管及各級海員發現船上有未經報明之貨物時應立即報告船長處理。該項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人命、船舶或貨載受損害之虞者,船長得將該貨物投棄。
船上應備有船員訓練及考核紀錄簿以備查考。
船上應備船史,記錄船舶自建造至停止使用之重大修繕改裝、重要人事變遷及其他重要事件。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
船員職責,本規則未規定者,依雇用人之規定。
第 二 節 船長
船長依法指揮全體海員、旅客及在船任何人,並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及負維護全船生命財產安全之責任。
船長對全體海員負考核及訓練之責,經發現其工作或行為足以妨礙航行安全與紀律時,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時得在適當地區遣返,並即報告雇用人。
船長為明瞭本船一切情形,並保持其良好狀態,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保管依法規或公約規定應具備之文書及裝載客貨之各項文件。
二、督導各級海員工作。船上如載有旅客,每日應巡視客艙一次。
三、隨時查閱航海日誌及有關紀錄簿等,並在其上簽署,有疏漏者,應即查明更正。
四、責成各有關部門依規定期限檢查核對各項設備屬具,並隨時督導檢查船體內外各部。
船長應保持船舶具有充分之部署與任務編組,能適應各種情況,以確保船舶安全並保護海上環境。
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以策安全。
船舶不論航行或停泊,如遇有重大事件,船長應為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雇用人及航政機關。
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
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
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
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
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
五、出險後安全泊地之選擇及適當航行之策劃。
六、船內進水量至飽和點,船舶位置移動或翻覆之防止。
七、船舶洩漏污染物質對海洋環境之污染。
船舶於入出港前,應向港口管理機構指定之電臺報告船舶位置、航向、航速、出發港及目的港口名稱。
船舶所停泊之港埠發生傳染病時,船長應通告全船,限制海員、旅客上岸,並採取各項必要防制措施,以防傳染。
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船長應立即報告雇用人轉知家屬,其符合下列條件者,船長得將其屍體舉行海葬:
一、船舶在公海上。
二、死亡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或因傳染病致死經消毒者。
三、為維護衛生無法將屍體保存於船上或船舶入港之港口禁止船上停放屍體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四、船上如有船醫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長遇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報請雇用人派員代理,船舶在航行中,應由艙面部門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其職務。
船長交卸本職時,應將船舶航行或操縱之特殊性能、船舶及海員之管理等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內,並會同簽報雇用人。
第 三 節 艙面部門
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
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航海見習生。
三、其他屬於艙面部門之海員。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大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船長之命,負全船行政責任,督率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查核各項物料及艙面設備屬具供應保養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三、指導求生、滅火及其他各種演習,並負責有關設備之維護。
四、記錄並保管航海日誌、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裝卸貨物有關文件及其他應由大副保管紀錄之文書。
五、船舶進出港及錨泊時,應於船首或指定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六、船舶到港後,負責處理船上對外公務,並負責督導裝卸作業。危險品或特種貨物裝卸時,應親自指揮,注意安全法令之規定。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各級海員,並會同各部門主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
八、注意維護及定期檢查起居艙室衛生環境,並作成紀錄;負責船員或旅客傷病之處置。
九、船舶接受各項檢查時,率同有關人員準備各項文書並按規定辦理。
十、安排船體及艙面設備之檢修、維護及保養,督導艙面部門及事務部門之清潔並分派海員工作。
十一、經常性檢查下列事項,並作成紀錄:
(一)食品與飲用水之供應。
(二)用於儲存、處理食物及飲用水之場所與設備。
(三)用於準備、供應餐食之廚房或其他有關設備。
十二、訓練、指揮及考核航海實習生。
十三、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副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大副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航行慣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冊、圖表。
二、船舶進出港或錨泊時,應於船長指定之工作崗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
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
六、負責駕駛臺內外及駕駛臺甲板上各項設備、屬具之清潔與保養。
七、保管船上藥品與醫療設備。
八、協助大副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及一般行政事務。
九、船舶開航前,會同輪機人員試車、車鐘、號笛,並將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儲量報告船長。
十、保管並檢查救生、滅火及艙面通信設備。
十一、負責接送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
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水手長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督率艙面部門乙級船員工作。
副水手長、木匠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及水櫃之查驗。每日並應將測水情形報告大副。
甲板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艙面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命令。
二、船舶到港後,協助靠泊、錨泊及其他帶纜之作業。
三、負責貨物及物料之裝卸作業。
四、負責甲板上之各項設備與機器、屬具之清潔與保養及維修。
幹練水手、舵工、水手,應於船舶航行時擔任操舵、瞭望或船舶在港時擔任梯口當值及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船體內外、艙面機具、住艙之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
航海實習生應由船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航海見習生應由水手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並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助理級航行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航行當值職務。
第 四 節 輪機部門
輪機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技員、電技實習生、輪機實習生。
二、輪機助理員、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副機匠、銅匠、電技匠、電匠、泵匠、冷氣匠、輪機見習生。
三、其他屬於輪機部門之海員。
輪機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主機、輔機、鍋爐、電機等之操作、運轉、維護及修理事項。
二、艙面機械之維護及修理等相關事項。
三、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目錄、屬具目錄及車鐘簿等記錄、保管事項。
四、滅火、防爆、防毒等設備之管理及檢修事項。
五、油料、物料、備料及工具之申請、驗收與保管事項。
六、船體內側屬輪機部門之保養、維護事項。
七、輪機部門人員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九、其他有關輪機部門事項。
當值輪機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艙控制室內主、輔機及鍋爐之自動遙控運轉操作,並監視各種儀表指示燈保持正常。
二、燃料、潤滑油、淡水及蒸餾水之適當供應,各壓力計、溫度計、水位指示器保持正常,與循環冷卻水運行無阻。
三、主機之運轉不得超過規定轉速,未經輪機長及駕駛臺之命令,不得隨意變更轉速。
四、爐水應維持正常水位,強力通風壓力應適度調整,並保持鍋爐內之使用壓力。
五、機艙內部保持清潔。港內停泊及航行中之水應經過油水分離裝置處理,達排放標準並經船長核可後,方可抽排船外,以免污染海洋環境。
六、船舶遭遇海浪以致主機打空車時,如無調速設備,應適當調整轉速並密切注意與運用。
七、各種機械運轉發出怪異聲音或發生任何不正常情況時,應即減低運轉速度及作必要之緊急措施,並立即報請輪機長、船長及當值航行員協助作適當之處置。
八、輪機部門供應各部門之電源,應維持正常平穩之電壓,並避免電源中斷。
九、隨時保持警覺,並接受駕駛臺之命令,並採行適當措施。
十、交值時,應將機器運轉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十一、當值時間內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輪機日誌。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輪機長秉承船長之命,綜理輪機部門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負責管理輪機部門機械、設備、屬具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查核輪機部門所需油料、物料、備件供應保管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四、保管並監督所屬海員記錄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車鐘簿及其他應由輪機長保管記錄之文書。
五、督導所屬海員舉行求生、滅火等安全演習及緊急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六、依船長指示安排所屬海員執行輪機當值。
七、輪機部門與艙面部門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輪機長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輪機長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大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輪機長之命,處理輪機部門技術及行政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輪機長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及行為。
二、負責整理機艙設備、屬具及備件清冊。
三、負責及督導主、副機、鍋爐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查核輪機所需各種油料、物料、備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
五、督導輪機部門之清潔及機械維護,並分派所屬海員工作。
六、擬訂輪機部門維護計畫及各項油料、物料、備件及工具之申請。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輪機部門各級海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並將油料、淡水儲量報告輪機長。
八、訓練、指導及考核輪機實習生。
九、其他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大管輪交卸本職時,應將航行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輪機長。
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船上水質之檢驗與處理。
四、船舶出航前,負責主輔機之暖機,並會同船副試驗舵機、校對船鐘及試驗車鐘。
五、測量燃油及各種潤滑油存量,核算後列表陳報輪機長。
六、保管並記錄輪機摘要日誌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管輪者,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船舶未配置管輪時,由管輪辦理事項,由輪機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電技員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錨機、絞纜機、舷梯升降機、吊車、液氣貨操作系統等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負責雷達系統、GPS 系統、INS 系統、電羅經、船速紀錄器、測深儀、自動導航儀等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自動電話交換機、緊急電話、內部對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負責電梯系統、廚房電氣設備、照明系統等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船舶輔機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三、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四、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
船舶進出港、啟航或錨泊時,所有輪機部門海員均應在指定之工作崗位備便及工作。
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電匠、電技匠等,應依規定輪值當班,並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辦理輪機部門之事項。
輪機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操作級輪機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輪機見習生應由機匠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及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助理級輪機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電技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電技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輪機當值職務。
第 五 節 電信部門
電信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無線電子員、通用值機員、限用值機員。
二、其他屬於電信部門之海員。
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
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
三、無線電通信事項。
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
五、電信部門物料之申請、整理保管及節用事項。
六、電信部門各項日誌之記錄及報告事項。
七、電信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無線電設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值守、操作及管理事項。
九、電臺證照之保管及申換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部門事項。
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
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在航行區域內,船舶電臺抄收之遇險、緊急、航行安全電信、氣象報告及對船員之通告等,電信人員應迅即抄送船長核閱;遇氣候特殊變化時,並應遵照船長指示辦理。有關遇險、緊急或航行安全電信,電信人員應詳細紀錄於電信日誌內。
船舶經氣象機構指定辦理測候事項,電信人員應於航行中按時將艙面供給之氣象資料報告指定之電臺,或收轉氣象機構。
船舶電臺互相通信時,應避免干擾臨近海岸電臺之工作,如海岸電臺要求停止通信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換頻率。
電信人員交卸本職時,應將經管機器、屬具、物料、表冊、密碼本及其他文件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電信人員應遵守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有關國際及本國電信法令之規定。
第 六 節 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事務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事務長、事務員。
二、醫師、護士。
三、餐勤長、服務員領班、服務員、大廚、二廚、廚工、洗衣工。
四、其他屬於事務部門之海員。
客船得視需要報經航政機關核准,另行設立旅客部門以取代事務部門,旅客部門海員除前項所列外,得增設專業經理、行政副理、餐勤副理或適當調整人員編制。
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
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
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
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
六、旅客餐位、娛樂、宗教及新聞等事項之安排。
七、旅客行李之安置及逾重行李之收費事項。
八、貴重物品之保管,船上銀行及郵電之處理。
九、輔導旅客參加求生、滅火演習事項。
十、遇有海難時,照料旅客穿著救生衣及安排乘坐救生艇筏事項。
十一、事務部門物料之請領及管理。
十二、事務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與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事務部門事項。
依規定不設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船舶,前項所列有關事項由大副負責,並由其他指定之人員協助辦理。
事務部門應秉承大副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
旅客部門應秉承船長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但有關海員之事務應另協調大副共同辦理。
實施通用乙級船員制度之船舶,其通用乙級船員指下列各級海員:
一、通用長。
二、副通用長。
三、通用員。
四、副通用員。
輪值艙面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在港時擔任當值,從事船舶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事宜,必要時須協辦事務部門工作。
輪值輪機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及在港時擔任當值,協助輪機員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等之正常運作、保養維護及其他輪機部門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