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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船長應立即報告雇用人轉知家屬,其符合下列條件者,船長得將其屍體舉行海葬:
一、船舶在公海上。
二、死亡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或因傳染病致死經消毒者。
三、為維護衛生無法將屍體保存於船上或船舶入港之港口禁止船上停放屍體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四、船上如有船醫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