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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船員應遵行船員服務守則如下:
一、恪遵政府法令,不得有危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行為。
二、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之行為。
三、確保船舶功能,不得有毀棄設備或損壞屬具之行為。
四、嚴守管制法規,不得有私載客貨或非法走私之行為。
五、服從上級指揮,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強暴脅迫之行為。
六、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怠忽職責或擅替值勤之行為。
七、遵照船上規定,不得有擅自離船或逾限回船之行為。
八、依法接受傳詢,不得有隱瞞不報或虛偽陳述之行為。
九、善保船員證件,不得有塗改毀損或謊報遺失之行為。
十、培養高尚品德,不得有鬥毆賭博或酗酒吸毒之行為。
十一、誠信履行契約,不得有非分要求或失信違約之行為。
十二、守法負責盡職,不得有應為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