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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當值輪機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艙控制室內主、輔機及鍋爐之自動遙控運轉操作,並監視各種儀表指示燈保持正常。
二、燃料、潤滑油、淡水及蒸餾水之適當供應,各壓力計、溫度計、水位指示器保持正常,與循環冷卻水運行無阻。
三、主機之運轉不得超過規定轉速,未經輪機長及駕駛臺之命令,不得隨意變更轉速。
四、爐水應維持正常水位,強力通風壓力應適度調整,並保持鍋爐內之使用壓力。
五、機艙內部保持清潔。港內停泊及航行中之水應經過油水分離裝置處理,達排放標準並經船長核可後,方可抽排船外,以免污染海洋環境。
六、船舶遭遇海浪以致主機打空車時,如無調速設備,應適當調整轉速並密切注意與運用。
七、各種機械運轉發出怪異聲音或發生任何不正常情況時,應即減低運轉速度及作必要之緊急措施,並立即報請輪機長、船長及當值航行員協助作適當之處置。
八、輪機部門供應各部門之電源,應維持正常平穩之電壓,並避免電源中斷。
九、隨時保持警覺,並接受駕駛臺之命令,並採行適當措施。
十、交值時,應將機器運轉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十一、當值時間內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輪機日誌。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