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船舶在航行時或錨泊中船員均應依規定按時輪值,各當值船員,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擅離職守。交值時,在接替者未接替前,仍應繼續工作,並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情形嚴重者,則報請船長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