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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幹練水手、舵工、水手,應於船舶航行時擔任操舵、瞭望或船舶在港時擔任梯口當值及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船體內外、艙面機具、住艙之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
航海實習生應由船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航海見習生應由水手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並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助理級航行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航行當值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