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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預算支用
預算支用,係依據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在奉分配之預算額內,按法
定程序支用而言。
稱預算支用單位者,係指國防部賦予預算支用單位代號,承受上級單位分
配預算,由本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支用之單位。
預算支用區分為左列四種:
一、申請簽證支用:為主辦主計軍官根據計畫用途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簽證
後,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二、定額簽證支用:對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所支用之定額經費 (定額經費
係根據規定之給與標準,按員額或單位計算之經費。) ,經主辦主計
軍官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簽證,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三、委託簽證支用: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由主辦主計軍官
以委託預算通知單,委託其他預算支用單位之主辦主計軍官代為簽證
後,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四、保付簽證支用:為主辦主計軍官以簽證之支用憑單送由轄補之財勤單
位為保付之簽證,寄送債權人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照規定程序支付
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於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奉核定後,或奉准辦理各
項專案工作計畫時,應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分別逐項建立「預算執行紀錄卡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八) 一式兩份 (得視狀況增建) ,一份由主管
業務部門作為計畫執行紀錄及檢討分析之用,一份送主計部門計畫管制及
預算執行之依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8 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於奉到上級單位分配之預算後,應即填
製「支用預算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九) 通知主管業務部門,
於規定期限內按照計畫申請支用。
主管業務部門對預算支用申請程序規定如左:
一、根據核定之計畫內容及進度,必要時應擬具詳細實施計畫。
二、簽請動支案件,應先行送會主辦主計軍官,再呈主官核定後申請簽證

三、訂立契約之支出案件,應於簽奉主官核定後,先按規定程序招商訂約
,再行申請簽證支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0 條
主管業務部門申請支用預算,應按工作項目分別填製「預算支用憑單」 (
以下簡稱支用憑單,其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 並檢同預算執行紀錄
卡,送由主辦主計軍官簽證。
工作分計畫內同一工作項目根據契約須分期付款者,得一次申請簽證,其
第二次 (含) 以後支用預算時,應由主管業務部門於支用憑單上註明「已
於第某某號支用憑單上簽證」之字樣。
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支用,應嚴密管制,辦理簽證時應查核左列事項,如
有不符,應拒絕簽證。
一、申請用途與核定之工作計畫內容與進度,簽准之原案,及有關文件均
屬相符。
二、申請計畫項目有足夠之預算餘額。
三、修正計畫或預算調整,業經權責單位核准有案。
四、定額經費與國防部核定給與相符。
五、人員勞務包括:薪餉、工資、加給、主副食、差旅、誤餐、夜點、及
各項補助費等,其給與或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並核實人數及天數。
六、其他勞務如各項保養修護、公用設施費用及租金等均與事實相符。
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按照稽察限額及規定程序辦理,其申請
內容與契約之所訂相符。
八、預算支用憑單內,國軍單位統一編號欄及用途別欄,不得錯誤或漏填

九、各項物品或勞務之單價不高於市場價格。
十、財物購置按國軍單位財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十一、無不經濟及不當之支出。
主辦主計軍官辦理簽證,應於支用憑單上完成左列事項,並登記預算執行
紀錄卡。
一、填註簽證編號。
二、填註預算來源及預算所屬年度月份。
三、填註工作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四、填註簽證之金額。
五、填註用途別編號。
六、對於該項支用或付款辦法如有特殊之限制時,應在附記欄內註明。
七、凡簽證專案計畫及預備計畫預算時,應加蓋各該識別戳記,並註明奉
准文號。
八、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函送財勤單位之印鑑章。
九、凡軍費核定以領據送審之各項經費,應單獨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加
蓋「領據送審」戳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3 條
支用憑單簽證後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凡與廠商訂立合約須簽約付款或分期付款者,應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
交由廠商連同契約 (或訂貨單以下同) 副本及發票收據 (或統一發票
以下均同) 逕向財勤單位領款。付末期款項時,應於辦理驗收後,檢
同「驗收證明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一) 向財勤單位領款。
如係土地房屋及建築物之獲得者,應遵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辦
理。契約之份數,主管業務部門與廠商各存正本一份,主辦主計軍官
抽存副本一份,另以副本三份,於第一次領款時檢送財勤單位。
二、凡不須訂立契約或雖訂契約而不符簽約付款條件者,應由廠商送貨或
供應勞務,經辦理驗收手續後,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交由廠商,連同
驗收證明書及發票收據或合約副本一份,逕向財勤單位領款。
三、凡零星之支出,承辦人員得先向零用金出納員借墊零用金,俟採購及
辦理驗收手續完成後,即應填製支用憑單結報歸墊。
四、凡由預算支用單位核實發給之各項個人加給或差旅、誤餐、夜點等費
,應由受領人或領款單位之經辦人,持支用憑單及收據或證明冊,向
財勤單位領款。其受領人在二人以上時,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指定一人
為代表,填入支用憑單受領人欄,據以付款。
預算支用單位,對駐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之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撥付定
額經費或其他費款,得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保付簽證之方式辦理之,並於
支用憑單上註明指定具領人員。
簽證保付之預算不得辦理再保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5 條
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所簽證之支用憑單,事後發現其預算科目、
月份、金額或通知單編號,必須更正註銷時,應填製「更正記帳憑單」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二) 辦理之,如業經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支
付者,亦可辦理註銷,唯在註銷之同時,清繳其款。
委託預算之更正,應由委託預算單位以更正記帳憑單辦理之。
保付預算之更正,應由保付之財勤單位辦理之。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辦理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除應照有關監標監驗
之規定辦理招標、比價、議價、訂約或驗收外,應由承辦部門於事前提供
有關資料,通知本單位主辦主計軍官實施監標監驗前之審核。
主辦主計軍官,除接受委託者外,不得代替審計機關及政戰監察部門之監
標監驗工作,其經國防部命令規定政戰監察部門,免除監辦限額以內之監
標監驗工作,應由單位主官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主辦主計軍官對本單位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除按第四十一條之所
訂詳為查核外,應負之預算監督責任如左:
一、查核契約訂立是否與法令符合,並應於契約上簽章副署。
二、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如認為有了解監標監驗狀況之必要時,得參加
該項工作。
三、如參加監標,應查核底價有無超過一般價格,招標、比價、議價之程
序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如參加監驗,應查核驗收畫表與有關手續是否齊全並合乎規定,驗收
之品種數量,是否與申請及契約相符。
五、對調整價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有無經權責單位核准。
六、違約罰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所訂相符,驗收證明書上有無經驗收與監
驗人註明應罰款之數額。
前條違約罰款,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填製
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 送財
勤單位據以收繳。但在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之下違約,經上級機關核准免
繳罰款者,免予收繳。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辦理驗收,在限額以下者,
得免用驗收證明書,由驗收或點收及監驗人員於發票或收據上簽章證明之

前項免用驗收證明書之限額另訂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1 條
預算支用單位,委託非所屬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預算,應填製「委託
預算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三) 。受委託單位駐在其他財勤
單位轄區內者,委託預算通知單,應由轄補之財勤單位為保付之簽註後,
寄送受委託單位所在地之財勤單位予以支付。
受委託單位對委託預算之簽證支用,應依委託事項按一般預算規定程序簽
證支用,並應另行設卡登記,不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內處理。
前項委託預算不得再轉委託,但得視需要辦理保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3 條
受委託單位於簽證支用後,應填具「委託簽證支用款項退送憑證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四) 連同支用憑單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由委託
單位查核,據以登入預算執行紀錄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4 條
委託預算如有餘額或全部不需支用時,應由受委託預算單位通知委託單位
,填製「委託預算追減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五) 追減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5 條
人員維持預算,由聯勤總部財務署主辦主計軍官依據當月電腦列印薪餉資
料辦理統一簽證,各財勤單位依據國軍官兵薪餉發放辦法,核實發放後,
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六) 結報送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6 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對奉分配之預算,應按計畫進度支用,其支用期限規定
如左:
一、計畫分配預算,以預算所屬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個月為限。
二、管制分配及專案經費,以預算分配通知單填發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
個月為限。
三、特殊情況,得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其支用期
限。
前項各款所填之支用期限,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
,各級轉分配單位於轉分配預算時,不得自行變更。如有特別原因必須延
長支用期限時,應填製「預算延長支用期限申請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
附件一七) ,請上級預算分配單位依權責核准,但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期限
,否則應予追減。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支用期限時,應填發「預算
延長支用期限核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八) 。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辦理預算支用之簽證,應於年度時間內
為之。
專案經費之簽證支用,其程序與年度預算相同。
各預算支用單位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
,及履行契約之有關作業費用,於年度收支結束前未支付,必須轉入次一
年度繼續支付者,稱為歲出應付款。並應於規定限期內,循預算分配系統
呈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呈報期限另訂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9 條
預算支用單位,申請保留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應逐案編製「歲出
應付款保留申請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九) 。先送有關財勤單位
查核表列未支出債務數或預算餘額相符,予以證明後,並編製「申報保留
歲出應付款統計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 ,檢同契約或奉核准
之有關文件,一併呈報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轉。
委託預算須辦保留者,由受委託單位填製申請表,先送所在地區財勤單位
簽證後,檢同有效證件,適時送達委託單位彙辦。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轉報所屬單位保留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時,應
查核事項如左:
一、列報之年度預算科目金額,是否經財勤單位證明屬實。
二、契約或有關文件內容是否與申請表所列相符,其契約是否在年度終了
前簽訂。
三、申請表與統計表之散總數是否相符。
預算配單位,應綜合彙編申報保留歲出應付款統計表,連同所屬單位原呈
報之申請表及各項有效證件,一併層轉國防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2 條
各級單位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經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預算分配
單位,分別填製「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一
) ,按預算分配系統逐級轉知。其經剔除部分,應以預算追減通知單追減
之。
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在未奉核定前,各單位如因事緊急需要必需
提前支用時,應報國防部核准,權先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始
得據以動支。如原申請之保留 (含再保留) 案件未奉行政院核准,或僅部
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預算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4 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餘額不需繼續支用時,應申
請追減,由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填製「歲出應付款追減通知單」 (格式及
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二) 追減之。
各級單位以核定預算外購物資,應按照國軍軍品集中採購作業程序之規定
,層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外匯額。於核准後,由國防部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原申請單位,以為辦理結匯之依據。
前項外購物資及勞務費用所需經費預算,應區分正價 (含國外費用) 及國
內費用兩部分,分別填發預算分配通知單。外購物資正價部分及銀行結匯
手續費、信用狀簽證費、郵電費等之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送辦理外匯之
財勤單位;國內費用部分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檢送有關之財勤單位。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除依一般程序簽證外,應按照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向該
財勤單位辦理結匯。
委託預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各級單位所需外匯,由國防部逕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於核准後,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各有關單位,據以辦理結匯。
凡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 (修)
艦經費等之申請分配支用,悉依「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各級單位情報經費所需外匯額,由國防部 (主計局) 依據年度外匯預算,
彙報行政院核定配額後,由各單位按月或按需要,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支用外匯,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製結匯案件行文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 ,向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結匯。
二、如辦理結匯時,未能檢送原始憑證者,應即建卡逐案登記,加強管制
,並應負責隨時稽催補送。
三、於收到外購物資之提單及原始憑證,應先由主管業務部門協調有關單
位辦理驗收手續,然後填製補送外匯原始憑證行文表 (格式及填製說
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並檢齊有關憑證,送辦理外匯之
財勤單位轉審結案。
四、外匯結報後,如有餘額,應照「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實施成本會計制度之生產修護工廠,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程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