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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支用憑單簽證後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凡與廠商訂立合約須簽約付款或分期付款者,應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
交由廠商連同契約 (或訂貨單以下同) 副本及發票收據 (或統一發票
以下均同) 逕向財勤單位領款。付末期款項時,應於辦理驗收後,檢
同「驗收證明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一) 向財勤單位領款。
如係土地房屋及建築物之獲得者,應遵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辦
理。契約之份數,主管業務部門與廠商各存正本一份,主辦主計軍官
抽存副本一份,另以副本三份,於第一次領款時檢送財勤單位。
二、凡不須訂立契約或雖訂契約而不符簽約付款條件者,應由廠商送貨或
供應勞務,經辦理驗收手續後,將已簽證之支用憑單交由廠商,連同
驗收證明書及發票收據或合約副本一份,逕向財勤單位領款。
三、凡零星之支出,承辦人員得先向零用金出納員借墊零用金,俟採購及
辦理驗收手續完成後,即應填製支用憑單結報歸墊。
四、凡由預算支用單位核實發給之各項個人加給或差旅、誤餐、夜點等費
,應由受領人或領款單位之經辦人,持支用憑單及收據或證明冊,向
財勤單位領款。其受領人在二人以上時,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指定一人
為代表,填入支用憑單受領人欄,據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