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預算支用單位,委託非所屬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預算,應填製「委託
預算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三) 。受委託單位駐在其他財勤
單位轄區內者,委託預算通知單,應由轄補之財勤單位為保付之簽註後,
寄送受委託單位所在地之財勤單位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