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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對奉分配之預算,應按計畫進度支用,其支用期限規定
如左:
一、計畫分配預算,以預算所屬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個月為限。
二、管制分配及專案經費,以預算分配通知單填發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
個月為限。
三、特殊情況,得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其支用期
限。
前項各款所填之支用期限,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
,各級轉分配單位於轉分配預算時,不得自行變更。如有特別原因必須延
長支用期限時,應填製「預算延長支用期限申請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
附件一七) ,請上級預算分配單位依權責核准,但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期限
,否則應予追減。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支用期限時,應填發「預算
延長支用期限核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