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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掌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襄理分局局務,並設左列各課室:
一、第一課
二、第二課
三、第三課
四、第四課
五、第五課
六、第六課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第一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農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植物檢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農產品檢驗植物檢疫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五、關於植物病蟲害之試驗研究事項。
六、關於農產品集貨場之設置,勘查及技術員輔導與技術員資格登記審查
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之改裝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九、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品檢驗植物檢疫業務計畫及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動物及其產品檢疫 (驗) 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畜水產品檢疫 (驗) 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
建議事項。
六、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整理與建議事
項。
七、關於動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八、關於動物自行隔離檢疫場所之調查及工廠檢驗之設備、審核檢驗、製
造技術輔導事項。
九、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追查、產品取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查事項。
十、關於畜水產品加工場所之調查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港口之驗對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農產加工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農產加工品各類產品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農產加工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研究改進
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農產加工品 (試) 驗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處理事項。
五、關於農產加工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有關工廠檢驗設備審查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七、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核事項。
八、關於罐頭檢驗標紙之審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加工品業務之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檢驗設備審查及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核事項。
六、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檢 (試) 驗有關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
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七、關於各類工礦紡織類產品檢 (試) 驗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
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屬員工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商品報驗之受理審查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
項。
三、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五、關於特准進出口檢驗 (疫) 專業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輸出商品產地證明書核發及查證事項。
七、關於檢驗不合格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九、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商品市價及檢驗 (疫) 費率資料之調查
、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關於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商品報驗發證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三、關於產地辦事處報驗發證檢驗行政業務之輔導及表報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屬員工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繕寫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四、關於會議之通知與紀錄及會堂佈置事項。
五、關於公用財物之購置分配及書報雜誌訂購事項。
六、關於公用財產物品保管及增減造報事項。
七、關於房地 (包括附屬設備) 財產之管理分配及修繕事項。
八、關於環境衛生之整理庭園佈置維護管理事項。
九、關於技工、司機、工友之雇用解雇考勤、保險與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車輛之調配、保養、與稅捐之繳納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實物配給造領與發給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與票據收入及保管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款項之解庫及送存事項。
十四、關於經費之提領及支票之開發事項。
十五、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六、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七、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八、關於不屬其他課室業務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人事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別掌管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
掌管事項如左:
一、人事管理業務:
(一) 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 關於本分局職員任免、調遷、職位分類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銓審、動態、入伍、試用 (見習) 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考績、獎懲、控案查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七) 關於本分局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八) 關於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康樂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二) 關於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 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業務:
(一) 人事查核組織暨人員管理事項。
(二) 保防教育事項。
(三) 國家機密維護暨查處洩密事項。
(四) 公務人員忠誠調查事項。
(五) 防諜資料蒐集處理事項。
(六) 人員設施維護事項。
(七) 支援特別警衛事項。
(八) 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會計室設主任一人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會計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
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會計人員之職位分類、任免、遷調、考核擬議事項。
二、關於歲入 (出) 概算、預算之彙編及分月預算決算書表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業務之策劃推進及制度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預算執行之審核、控制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預算追加 (減) 及流用之擬議,彙編事項。
六、關於歲入 (出) 預算資料之蒐集,調查及預算執行配合計畫進度情形
之查核、擬議事項。
七、關於各種收支憑證之審核與登記及會計憑證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建議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現金、財產、物料之查核事項。
十、關於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變賣、移轉之查核、一定金額之監標、監
驗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結算、整理與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簿籍、憑證、報表及資料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統計資料調查、蒐集整理、分析、保管及報表編製、圖表設計
、繪製事項。
十四、關於會計、統計工作計畫、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
臨時交辦事項。
臺東辦事處負責人 (由秘書或技正兼任) 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其掌管
事項如左:
一、關於轄區內農工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產地檢驗 (疫) 之執行及證明書之副署事項。
四、關於商品報驗案件之及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事項。
五、關於檢驗規費之收繳事項。
六、關於檢驗標識之領用保管事項。
七、關於分等檢驗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輔導及檢驗紀錄表
審查事項。
八、關於受理委託試驗及通訊報驗事項。
九、關於協助輔導廠場及審查報告事項。
十、關於編造各類業務表報及技術調查報告事項。
十一、關於行政事務及財產儀器車輛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事務零用金之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文書收發登記檔案保管事項。
十四、關於檢驗 (疫) 方法及標準之研究資料調查等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所屬員工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