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臺東辦事處負責人 (由秘書或技正兼任) 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其掌管
事項如左:
一、關於轄區內農工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產地檢驗 (疫) 之執行及證明書之副署事項。
四、關於商品報驗案件之及受理審查登記發證事項。
五、關於檢驗規費之收繳事項。
六、關於檢驗標識之領用保管事項。
七、關於分等檢驗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輔導及檢驗紀錄表
審查事項。
八、關於受理委託試驗及通訊報驗事項。
九、關於協助輔導廠場及審查報告事項。
十、關於編造各類業務表報及技術調查報告事項。
十一、關於行政事務及財產儀器車輛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事務零用金之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文書收發登記檔案保管事項。
十四、關於檢驗 (疫) 方法及標準之研究資料調查等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所屬員工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