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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商品報驗之受理審查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
項。
三、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五、關於特准進出口檢驗 (疫) 專業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輸出商品產地證明書核發及查證事項。
七、關於檢驗不合格案件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九、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商品市價及檢驗 (疫) 費率資料之調查
、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關於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商品報驗發證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三、關於產地辦事處報驗發證檢驗行政業務之輔導及表報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屬員工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