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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繕寫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四、關於會議之通知與紀錄及會堂佈置事項。
五、關於公用財物之購置分配及書報雜誌訂購事項。
六、關於公用財產物品保管及增減造報事項。
七、關於房地 (包括附屬設備) 財產之管理分配及修繕事項。
八、關於環境衛生之整理庭園佈置維護管理事項。
九、關於技工、司機、工友之雇用解雇考勤、保險與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車輛之調配、保養、與稅捐之繳納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實物配給造領與發給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與票據收入及保管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款項之解庫及送存事項。
十四、關於經費之提領及支票之開發事項。
十五、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六、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七、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八、關於不屬其他課室業務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