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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人事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別掌管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
掌管事項如左:
一、人事管理業務:
(一) 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 關於本分局職員任免、調遷、職位分類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銓審、動態、入伍、試用 (見習) 之擬辦事項
。
(四) 關於考績、獎懲、控案查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
(六) 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七) 關於本分局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八) 關於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康樂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
(十一) 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二) 關於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 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業務:
(一) 人事查核組織暨人員管理事項。
(二) 保防教育事項。
(三) 國家機密維護暨查處洩密事項。
(四) 公務人員忠誠調查事項。
(五) 防諜資料蒐集處理事項。
(六) 人員設施維護事項。
(七) 支援特別警衛事項。
(八) 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