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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檢驗設備審查及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核事項。
六、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檢 (試) 驗有關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
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七、關於各類工礦紡織類產品檢 (試) 驗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
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屬員工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