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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一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農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植物檢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農產品檢驗植物檢疫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五、關於植物病蟲害之試驗研究事項。
六、關於農產品集貨場之設置,勘查及技術員輔導與技術員資格登記審查
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之改裝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九、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品檢驗植物檢疫業務計畫及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