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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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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一 節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雨水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量、水力計算及流速規定如下:
一、計畫下水量規定依下列規定。但必要時,得依排水區域之實際情況酌以增減:
(一)以計畫逕流量設計雨水管渠。
(二)以計畫逕流量及計畫最大時污水量之和,設計合流管渠。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採曼寧(Manning)公
1 2 1
式(V=─R─S─)或庫特(Kutter)
n 3 2


1 0.00155
23+─+───────
n S ┌──
公式(V=────────────────×│RS
0.00155 n ˇ
1+(23+───────)──
S ┌─
│R
ˇ
) ,式中:V為流速 (公尺/秒) ;n為粗糙係數;R為水力半徑 (
公尺) ;S為水力坡度 (分數或小數) 。
三、雨水管渠或合流管渠達計畫下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但其管渠材質或結構特殊者,不在此限。
管渠種類及斷面規定如下:
一、採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可適用之管材,材質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斷面:
(一)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二)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箱涵之寬、高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管渠之埋設位置、覆土深度、基礎及保護措施規定如下:
一、埋設於公共道路內或跨越鐵路、公路、河川、排水路、自來水管、瓦斯管、地下電纜及文化古蹟等公共設施者,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先與各有關管理單位會勘協調。
二、最小覆土深度:
(一)圓形管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管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因地形限制,覆土深度不足時,應依第三款規定予以補強。
(二)箱涵無最小覆土深度限制。
三、基礎及保護措施:
(一)管渠依其材質種類、外壓荷重、土質狀況等施以砂、碎石級配、砂礫、枕墊或打樁等基礎。
(二)管渠之土壓或其他荷重超過其外壓強度時,應以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保護。
(三)管渠內面有磨損或腐蝕之虞者,應設適當之耐磨蝕裡襯或防蝕處理。
管渠接合及接頭材料規定如下:
一、管渠之接合:
(一)管渠之管徑變化或二支以上管渠匯合時,以設計水位或管渠頂部內緣齊平相交接合。
(二)地面坡度過大時,應以最大流速限制其埋設坡度,並於適當位置設消能設施。
(三)二支管渠匯合時,其中心交角之角度應在六十度以內;以曲線匯合時,其曲率半徑應大於管徑之五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矩形溝渠以寬度作為管徑。
(四)梯形明溝及矩形溝渠寬度有變化時,應有漸變段連接,漸變段側牆線與原渠道側牆線之夾角進口處應小於二十五度,出口處應小於十二點五度。
二、管渠接頭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配合各種管渠之型式及尺寸。
(二)具水密性、防蝕性且不易變質。
(三)具充分彈性,以防止不均勻沉陷後發生斷裂。
(四)浸於水中亦易施工,完工後可立刻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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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虹吸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跨越鐵路、公路、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河川、堤防、電纜及其他難以移設之構造物時,得設置倒虹吸管,並增設保護設施。
二、倒虹吸管設置二條以上平行管時,埋設位置應避免在橋臺、橋腳之正下方,設置地點地盤強度不足時,應予以基礎補強。
三、管內流速應大於其上游管渠內之流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且最小流速應大於每秒零點九公尺。
四、倒虹吸管水頭損失之計算公式如下:
V2
△H=S×L+1.5──+r
2g

式中:△H為倒虹吸管之損失水頭 (公尺) ;S為倒虹吸管內水流
之水力坡降 (分數或小數) ;L為倒虹吸管之長度 (公尺)
;V為倒虹吸管內之流速 (公尺/秒) ;g為重力加速度 (
九點八公尺/平方秒) ;γ為常數 (通常取三-五公分) 。
五、倒虹吸管穿越河川,其最小深度應在計畫河床或最深河床下二公尺以上。
六、倒虹吸管進出水井應設閘門或擋水板。
七、進出口形狀為喇叭形,其有影響水流、泥砂淤積等情況者,應在進出口處設排水、沉砂等設施。
八、倒虹吸管之最小管徑應在二百五十公厘以上。
九、穿越河流時應於護岸及明顯處設置標誌,明確註明管渠之位置、大小及埋設標高,穿越河床時應在上游設置適當之溢流設施。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
│管內徑(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六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六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五十 │
├──────────────┼─────────────┤
│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
└──────────────┴─────────────┘
┌──────────────┬─────────────┐
│箱涵最小淨寬(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一千二百,二千以下 │一百五十 │
├──────────────┼─────────────┤
│超過二千 │二百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可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每階間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
七、管內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且為平整設計。
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接近放流水域,並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
二、計畫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四、應設置出入口。
土地開發利用而增加之逕流量,足以影響下游防洪及排水系統者,應設置雨水調節池及沉砂池。
雨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依下游既設管渠、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體等排水能力選定。
二、調節池設計之容量至少應採用五十年以上一次頻率之降雨強度計算開發後之雨水最大逕流量。
三、調節池容量之決定,應考慮開發前後逕流係數之改變、下游排水設施之排水能力及設計集流時間等因素。
四、雨水調節池之構造為堰堤式、掘進式或地下式,應以重力方式放流。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變化,沉砂量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算設置臨時沉砂池。
二、沉砂池無法設置處,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雨水調節池代之。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L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
(二)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內寬為六十公分,井深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蓋為鑄鐵或鋼筋混凝土製。
(三)得設置滲透雨水陰井或滲透管,以減低逕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連接管: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壓強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與本管之連接處應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四)連接處之構造為叉管連接。
道路側溝設置規定如下:
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二側,溝頂舖以預鑄溝蓋板,底槽為半圓形,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七條之規定。
二、進水口間距為四公尺至十公尺。
三、道路L型側溝橫坡最緩為十分之一,最陡為五分之一。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擋水板。
第 二 節 雨水抽水站設施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攔污柵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柵除物之處理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後者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機械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為每秒零點九公尺以下。
六、柵條寬為六公分至九公分,應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壓強度,以粗、細二道柵除,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沉砂池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沉砂洗淨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池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物,池數為二個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度為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進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應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原則,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應設閘門及擋水板,閘門應為電動式、油壓式或手動式。電動式開關應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
七、應設置機械式除砂設備。
抽水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構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
三、抽水井與導水管渠應為直角,管渠內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為準,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抽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應採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遷及抽水機性能而定。但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者,得採用不同容量之抽水機。
二、抽水機吸水管管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流速決定之,其計算式如下:
Q 1/2
D=146(─)


式中:D為抽水機吸水管管徑 (公厘) ;Q為抽水量 (立方公尺/分
) ;V為吸水管內流速 (公尺/秒) 。
三、吸水管內流速為每秒二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徑依吸水管管徑、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四、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及閥類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之速度水頭決定。
五、抽水機淨揚程依抽水機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變動範圍決定。
六、抽水機之型式依計畫條件選擇最適合標準特性之比速及轉速,並視抽水揚程、裝設位置及抽水量決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揚程大時,應採用豎軸式或沉水式抽水機。
七、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馬力加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使用內燃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餘裕。另設減速機者,原動機之出力應有零點九二至零點九七之傳達效率。
八、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使抽水機不發生孔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式縮至最小,渦卷式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機出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作用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此項作用之措施,其位置應接近抽水機出口。
十、抽水機吸水管:
(一)每臺抽水機應分設吸水管一支。
(二)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縮短水平管長度,並設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吸水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管內不應有空氣停積,並應儘量減少彎曲。
(四)管端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與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相互間之距離及管與抽水井壁面之間應有適當之間隔。
(五)吸水管甚長時,中間得設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徑不得小於抽水機口徑。
(六)壓力狀態之吸水管應設置制水閥。
十一、橫軸式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為混凝土構造。基礎之強度應充分支撐抽水機運轉時之最大荷重,基礎之重量應足以抑制抽水機之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獨立基礎之重量通常為機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十二、抽水機附屬及輔助設備:
(一)抽水機之吸水管及出水管應裝設真空計及壓力計或複式壓力計。
(二)抽水井及出水井應裝設水位檢測指示設備。
(三)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並配合抽水機之型式設置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等設備。
(四)排水管線上應設置逆止設備,以防止抽水機因停電或其他原因無法運轉時產生逆流。抽水機房內無法自然排水時,應設置排水抽水機。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規定如下: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之型式及安裝情形裝設置下列設備:
(一)水位計。
(二)檢查出水管壓力之壓力指示設備。
(三)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之水流檢查設備。
(四)在出水管制水閥設置極限開關及洩壓閥等安全裝置。
(五)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二、應設置偵側不正常運轉、故障時停止運轉、發出警報或故障指示等適當之保護設備。
三、流量之控制應考慮抽水機操作臺數、轉速及出水管制水閥開關等因素。
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
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並依下表規定:
┌───────────┬─────┐
│安裝地點之情況 │型 式│
├───────────┼─────┤
│乾燥而塵埃少 │保護型 │
│有水沫之虞 │防沫型 │
│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
│有水沖或濕度高 │防水型 │
│有腐蝕性氣體之虞 │耐蝕型 │
│屋外 │屋外型 │
│水中 │浸水型 │
└───────────┴─────┘
三、起動電流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屋內裝置規定。採用非全電壓起動者,應配合電動機之種類及容量依下表選用最適宜之起動設備:
┌──────────┬─────────┐
│電動機種類 │起動設備 │
├──────────┼─────────┤
│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1.Y-△減壓起動器│
│ │2.自耦變壓起動器 │
│ │3.限流型起動器 │
│ │4.一次電阻降壓起動│
├──────────┼─────────┤
│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起動電阻器 │
└──────────┴─────────┘
四、應設置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且開關與起動器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連鎖裝置。
五、應具有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
(二)起動設備:
1 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 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
(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水。
(三)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配電室之設置並應參照臺電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