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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抽水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構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
三、抽水井與導水管渠應為直角,管渠內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為準,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