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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倒虹吸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跨越鐵路、公路、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河川、堤防、電纜及其他難以移設之構造物時,得設置倒虹吸管,並增設保護設施。
二、倒虹吸管設置二條以上平行管時,埋設位置應避免在橋臺、橋腳之正下方,設置地點地盤強度不足時,應予以基礎補強。
三、管內流速應大於其上游管渠內之流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且最小流速應大於每秒零點九公尺。
四、倒虹吸管水頭損失之計算公式如下:
V2
△H=S×L+1.5──+r
2g

式中:△H為倒虹吸管之損失水頭 (公尺) ;S為倒虹吸管內水流
之水力坡降 (分數或小數) ;L為倒虹吸管之長度 (公尺)
;V為倒虹吸管內之流速 (公尺/秒) ;g為重力加速度 (
九點八公尺/平方秒) ;γ為常數 (通常取三-五公分) 。
五、倒虹吸管穿越河川,其最小深度應在計畫河床或最深河床下二公尺以上。
六、倒虹吸管進出水井應設閘門或擋水板。
七、進出口形狀為喇叭形,其有影響水流、泥砂淤積等情況者,應在進出口處設排水、沉砂等設施。
八、倒虹吸管之最小管徑應在二百五十公厘以上。
九、穿越河流時應於護岸及明顯處設置標誌,明確註明管渠之位置、大小及埋設標高,穿越河床時應在上游設置適當之溢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