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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管渠種類及斷面規定如下:
一、採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可適用之管材,材質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斷面:
(一)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二)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箱涵之寬、高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