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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
(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