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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位置應接近放流水域,並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
二、計畫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四、應設置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