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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水。
(三)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配電室之設置並應參照臺電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