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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多元入學招生指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等三種方式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招生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招
生委員會) ,議定招生計畫及簡章,明訂招生方式及錄取名額等相關事項
,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後實施。
招生委員會應依學校特色議定各項招生方式、錄取名額,其中登記分發入
學名額,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外,應高於當年度核定高一新生名額百分
之五十。
多元入學招生區、登記分發區及實施時間,本部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
前公告。
各招生區內之國立高級中學應聯合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工作及登記分發作業
,私立高級中學得申請參加,如未申請參加者,其實施時間不得早於前項
之規定。
招生委員會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二) 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
辦法之規定者。
二、組織分工:
(一) 各招生區高級中學得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聯合甄選招生等事
宜。
(二)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各校招生名額、甄選條件、標準報經本部核准後
,載明於招生簡章,並提早上網公告。
(三) 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定條件,主動向所就讀國民中學提出
申請,由國民中學彙整後完成報名。
三、實施方式:
(一) 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以下簡稱學力測驗) 分數為分發主
要依據,不採計在校一般學科成績。
(二) 各高級中學得參採學生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特殊事蹟…等。
(三) 各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實驗、口試、實作、小論文…等,不
得再加考任何學科測驗。
(四) 各高級中學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學生入學應採術科成績。
(五) 每一學生,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者外,限向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籍
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不可跨區報名。但國中因鄰近特
殊地緣關係需越區參加甄選者,得向擬參加之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
後,向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四、實施時間:
(一) 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
(二) 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
招生委員會辦理申請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二) 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
辦法之規定者。
二、組織分工:
(一) 各招生區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
(二)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各校招生名額、申請條件等相關資料,報經本部
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提早上網公告。
三、實施方式:
(一) 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訂條件,主動向所欲就讀之高級中學
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 參採學力測驗分數及特殊才能、綜合表現等之具體表現。
(三) 各高級中學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 每一學生,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者外,限向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籍
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提出申請,不可跨區報名。但因鄰近特殊地
緣關係需越區參加申請入學者,得向擬參加之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
後,向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五) 直升入學應以本校附設國中部為參加對象,參採學力測驗分數、在
校成績、特殊才能、綜合表現等之具體表現,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實施時間:
(一) 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
(二) 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
招生委員會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 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組織分工:各招生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
員會,辦理分發入學等事宜。
三、分發依據: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參加二
次測驗之學生,得擇其中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數。但以第二次報
名時之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四、實施方式:以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
五、實施時間:每年於六、七月間辦理,其時程由本部訂定並公告之。
高級中學辦理招生及入學相關注意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高級中學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招生不足之缺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
招生名額,仍有缺額者得繼續辦理登記分發入學。
報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方式獲錄取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錄
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報名費,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特殊身分學生入學優待,依有關規定辦理。
學生參加學力測驗、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得申請複查成績
。但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