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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招生委員會辦理申請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二) 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
辦法之規定者。
二、組織分工:
(一) 各招生區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
(二)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各校招生名額、申請條件等相關資料,報經本部
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提早上網公告。
三、實施方式:
(一) 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訂條件,主動向所欲就讀之高級中學
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 參採學力測驗分數及特殊才能、綜合表現等之具體表現。
(三) 各高級中學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 每一學生,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者外,限向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籍
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提出申請,不可跨區報名。但因鄰近特殊地
緣關係需越區參加申請入學者,得向擬參加之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
後,向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五) 直升入學應以本校附設國中部為參加對象,參採學力測驗分數、在
校成績、特殊才能、綜合表現等之具體表現,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實施時間:
(一) 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
(二) 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