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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招生委員會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 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學力測驗分數者
。
二、組織分工:各招生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
員會,辦理分發入學等事宜。
三、分發依據: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參加二
次測驗之學生,得擇其中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數。但以第二次報
名時之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四、實施方式:以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
五、實施時間:每年於六、七月間辦理,其時程由本部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