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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招生委員會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二) 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
辦法之規定者。
二、組織分工:
(一) 各招生區高級中學得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聯合甄選招生等事
宜。
(二)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各校招生名額、甄選條件、標準報經本部核准後
,載明於招生簡章,並提早上網公告。
(三) 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定條件,主動向所就讀國民中學提出
申請,由國民中學彙整後完成報名。
三、實施方式:
(一) 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以下簡稱學力測驗) 分數為分發主
要依據,不採計在校一般學科成績。
(二) 各高級中學得參採學生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特殊事蹟…等。
(三) 各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實驗、口試、實作、小論文…等,不
得再加考任何學科測驗。
(四) 各高級中學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學生入學應採術科成績。
(五) 每一學生,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者外,限向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籍
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不可跨區報名。但國中因鄰近特
殊地緣關係需越區參加甄選者,得向擬參加之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
後,向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四、實施時間:
(一) 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
(二) 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